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对《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进行了补充,制定印发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矿安﹝2024﹞41号,以下简称《补充情形》),增加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8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补充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应用,规范《补充情形》有效执行,现对《补充情形》条款含义进行解释说明:
(一)办公区、生活区等人员集聚场所设在危崖、塌陷区、崩落区,或洪水、泥石流、滑坡等灾害威胁范围内。
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4.6.1条规定:矿山企业的办公区、生活区、工业场地、地面建筑等,不应设在危崖、塌陷区、崩落区,不应设在受尘毒、污风影响区域内,不应受洪水、泥石流、爆破威胁。
办公区、生活区等人员集聚场所人员活动较为频繁,一旦发生地质灾害,可能会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因此,矿山各类厂址选择应避开自然地质灾害区域,消除滑坡、洪水、泥石流等诸多风险影响。因此,存在本条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遇极端天气露天矿山未及时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解读:
“极端天气”是指暴雨、大风、洪水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为红色或橙色。“极端天气”极易引发自然灾害或导致人员伤亡,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矿山如果继续维持正常生产,则作业人员将面临极大风险。因此,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保证人员安全。
露天矿山应撤出作业人员的场所包括:露天采场、排土场、无轨及有轨设备运输场所、地表各露天作业场所。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非煤矿山灾害情况发 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的通知》(矿安〔2023〕60 号)要求,露天矿山出现“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为红色、橙色的”情形时,必须及时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因此,存在本条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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