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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地下矿山篇(四)

发布时间: 2024-12-19 作者: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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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地下矿山篇(四)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印发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列举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 64 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有关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应用,规范《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对《判定标准》条款含义进行解释说明: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设计采取防排水措施;

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2条规定:露天开采转地下开采时,应考虑露天边坡稳定性以及可能产生的泥石流对地下开采的影响。地下开采时的矿山排水设计应考虑露天坑汇水影响。

露天转地下开采时,由于上部露天坑的汇水对井下开采影响较大,设计防排水方案时会根据规程要求和矿山面临的诸多风险因素,全面考虑露天和地下防排水系统的能力,因此,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可有效避免井下生产发生水灾事故。如果矿山未按设计采取防排水措施,导致排水能力不足,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露天与地下联合开采时,回采顺序与设计不符;

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3.1条规定:露天与地下同时开采时,应合理安排露天与地下各采区的回采顺序,避免相互影响。

“回采顺序”是指露天和地下回采区域之间空间位置关系的时序安排。露天和地下同时生产时,如果回采顺序不合理,露天和地下之间相互影响,则会增加露天和地下生产的安全风险。例如地下开采时的爆破和采空区会造成地表露天边坡失稳,对露天坑内设备和人员造成威胁;露天开采的爆破和大型设备运行同样会造成地下采场、井巷工程发生冒顶、片帮等风险。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未按设计采取留设安全顶柱或者岩石垫层等防护措施。

解读: 

露天转地下开采时,地下开采可以选择的采矿方法有崩落法、充填法和空场法。如果选择崩落法,则井下矿岩会持续崩落直至贯通露天坑底及边帮,生产时会造成露天坑边坡的垮塌,为避免边坡破坏后矿岩对地下工程的冲击,设计时会考虑在井下作业面上部留有一定的岩石松散垫层。如果选择充填法或空场法,井下爆破振动和露天边坡长时间缺少维护,也可能导致大规模坍塌。为保证井下生产安全,设计时应在露天坑底预留一定厚度的矿岩顶柱。此外,安全顶柱或者岩石垫层还具有阻止或延缓露天坑内积水快速渗入井下、避免发生淹井事故的作用。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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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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