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分别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1.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
(1)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配备不到位的。
(2)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到位的。
2.管控措施:
(1)公司组织部门负责对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配备情况进行排查,发现配备不到位的,向公司主要领导汇报,及时配备到位。
(2)矿井定期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进行排查,发现配备不到位的,向矿主要领导汇报,及时配备到位。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1.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
(1)矿井未安规定标准或规定额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的。
(2)安全费用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没能做到专款专用的。
2.管控措施:
(1)根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等文件精神,煤业公司加强对安全费用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经济(企业管理)部为公司安全费用管理综合部门,负责公司安全费用资金计划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负责公司安全费用资金计划的编制、调整、下达工作负责项目的申报和对上、对外联系工作。
(2)财务部门负责矿井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财务入账的管理,督促矿井按产量和提取标准足额提取安全费用资金和专款专用。相关业务部室对分管范围内安全费用资金使用项目全面管理。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①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实施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冲击地压矿井落实落实冲击地压防治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②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防治冲击地压、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③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④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⑤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⑥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⑧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⑨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⑩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包含职业病防治费用)。
(3)根据上级管理部门文件精神,及时修订和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费用管理办法》等管理文件,规范对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全面管理和加强对安全费用执行情况的督查。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者瓦斯等级鉴定弄虚作假的。
1.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
(1)低瓦斯矿井未按规定每两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
(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的。
(3)高瓦斯矿井未测定可采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参数的。
(4)突出鉴定为非突出煤层时,未在鉴定报告中明确划定鉴定范围,或者当采掘工程超出鉴定范围时,未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的,或者在开拓新水平或采深增加超过50m时,未重新进行突出煤层危险性鉴定的。
(5)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者超过50m或者开拓新采区时,未测定瓦斯压力和瓦斯含量的。
(6)瓦斯等级鉴定弄虚作假,造成数据不实降低等级的。
2.管控措施:
(1)低瓦斯矿井按照规定每两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照规定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3)高瓦斯矿井按规定测定可采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参数。
(4)突出鉴定为非突出煤层时,必须在鉴定报告中明确划定鉴定范围。当采掘工程超出鉴定范围时,必须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在开拓新水平或采深增加超过50m时,重新进行突出煤层危险性鉴定。
(5)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者超过50m或者开拓新采区时,必须及时测定瓦斯压力和瓦斯含量。
(6)加强瓦斯等级鉴定现场数据测定人员培训教育,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测定。
(四)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以及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国家规定期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1.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
(1)非突出煤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未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未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或者直接认定完成前,未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①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②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③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
2.管控措施:
3(1)瓦斯地质图、瓦斯钻孔班报、相邻矿井突出危险性等相关资料齐全清晰,根据相关资料看是否需要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2)看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看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
(3)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及时测定原始煤层瓦斯压力等突出危险性指标,钻孔施工过程中应记录发生喷孔、顶钻等突出预兆的。确定为非突出煤层时,应在鉴定报告中明确划定鉴定范围。当采掘工程超出鉴定范围的,应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掌握煤层瓦斯赋存变化情况。根据细则要求进行的突出煤层鉴定确定为非突出煤层的,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者采深增加超过50m,或者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重新进行突出煤层危险性鉴定。
(五)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或者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
(1)以逃避监管监察为目的,虚假绘制工作面进度、隐瞒工作面的(包括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纸作假)。
(2)提供虚假人员位置监测信息,企图掩盖入井人员超限的。
2.管控措施:
(1)如实上报施工头面情况,并定期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等相关图纸上标注施工位置及施工进度。
(2)严禁图纸、资料造假,根据采掘工作面实际情况上图、上台账,定期对资料、图纸进行审查,杜绝假资料、假图纸。
(3)图纸、规程、措施、报表及时请相关领导签字审批,审批完毕后及时归类存档。
(4)定期核对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的台账、记录和报表等,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例会按规定记录,确定的事项严格落实,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形成管理闭环。
1.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
(1)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因故障不能发挥应有监控、监测作用,未及时处理故障,且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采用人工监测等补救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的。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2.管控措施:
(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八条、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并设置瓦斯报警、断电值及断电范围,设置报警、断定值及断电范围时,要有通风部门人员审核。
(2)每十五天至少一次对甲烷传感器进行瓦斯电和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
(3)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监控系统培训,提高责任意识,规范现场作业程序,提升人员素质。
(七)提升(运送)人员的提升机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保护装置,或者保护装置失效,或者超员运行的。
1.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
(1)提升(运送)人员的提升机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过卷和过放保护、超速保护、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限速保护、提升容器位置指示保护、闸瓦间隙保护、松绳保护、减速功能保护、错向运行保护装置的。
(2)上述保护装置失效的。
(3)超员、超载荷差运行的。
2.管控措施:
(1)每天至少对所有保护试验一次并填写记录,发现任一项保护失效时必须立即停止提升机运行并处理,正常后方可提升。
(2)认真开展月度副井提升系统安全评价制度和副井提升上位机信息化系统日常使用管理制度,每月组织查验保护试验情况。
(3)对副井罐笼最大提升能力进行验算,并在井口位置张挂最大提升载荷和最大提升载荷差;提升大件时必须进行载荷验算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上下大件及长料时严禁同时运送人员。
(4)井口、井底醒目处张挂每个罐笼的最大乘人数,井口、井底把钩工负责维持乘罐人员秩序,严格查验乘罐人数,严禁超员运行。
(八)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入井前未经过第三方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验,或者试验不合格入井,或者输送带防打滑、跑偏、堆煤等保护装置或者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失效的。
1.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
(1)输送带入井前未经过第三方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验的。
(2)输送带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验不合格入井的。
(3)2021年1月1日前已入井的,未取样补充进行第三方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验或试验不合格的。
(4)输送带防打滑、跑偏、堆煤保护装置及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安装不全或失效的。
2.管控措施:
(1)建立阻燃输送带采购台账,台账要登记有输送带的采购批次、日期、数量、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等,每批次输送带到货后要查验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和出厂检测报告,严禁不合格输送带入矿。
(2)对2021年1月1日前入井使用的胶带取样补充进行第三方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验,凡到矿的输送带必须经第三方阻燃抗静电性能试验,所有试验要有合格报告,严防试验不合格输送带入井。井下转移、上井后准备入井复用的输送带,必须在输送带台账上注明来源及使用地点。
(3)建立阻燃输送带使用台账,台账要登记有输送带的领用日期、采购批次、领用数量、领用单位、使用地点、检验报告编号或检验日期等。
(4)带式输送机安装完成后由矿机运科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之后每月由机运科组织复查一次,确保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按规范安装齐全、位置正确、可靠。
(5)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每班试验一次,发现保护失效时必须立即停止皮带运行并处理,正常后方可运行;矿每月要组织查验保护试验情况。
(5)采掘工作面及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安设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保证通讯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