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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1——5条

发布时间: 2024-06-26 作者: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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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 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解读】本条是制定《煤矿安全规程》的目的和依据。

我国是世界上煤矿数量最多、煤炭产量最大的国家,是采矿技术最发达的国 家之一。我国已建成一大批年产原煤千万吨以上的大型现代化煤矿,开采技术和 生产装备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但由于我国煤炭资源赋存原因,煤矿开采技术发 展极不平衡,智能化和机械化水平、作业条件和作业环境、劳动强度和安全保障 条件存在很大差异;由于煤炭资源赋存条件复杂,顶板、瓦斯、煤尘、水、火等 灾害严重威胁煤矿的安全生产;由于煤矿生产系统繁多、生产工艺复杂,造成煤 矿安全生产管理难度大。井工煤矿有采煤、掘进、机电、运输、提升、通风、排 水、通信、监控等十几大系统,露天煤矿有采装、运输、排土、供电、边坡治 理、防治水、防灭火等多个系统,每一系统都拥有众多设备、设施,管理不当都 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在我国,虽然实现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百万吨死亡率大幅度下降,但煤矿事故多发、人员伤亡 大、职业危害严重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好转,煤炭行业仍是高危行业。据统计, 2020年全国煤矿发生死亡事故122起、死亡225人,百万吨死亡率0.058,其 中:顶板事故41 起,死亡59人;瓦斯事故6起,死亡29人;水灾事故7起, 死亡25人。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煤矿的生产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煤矿从业人员 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必须用法律手段规范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 的作业行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煤矿的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措施,规 范煤矿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因此,需要根据我国煤矿的特点、安全技术发展状 况、安全生产技术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制(修)定《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组 成部分,是一部重要的部门规章,应与我国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互相衔接,基本 精神保持一致。因此,《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 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是制定《规程》的直接依据;在执行《规程》时,要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完整的 执法体系。

《规程》在煤炭行业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居于主体规章 地位,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是安全监管监察执 法的重要依据,是规范煤矿安全管理行为的重要准绳,是制定煤炭行业各项规 章、标准、规程、制度的基础。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应统一思想,提 高认识,按照《规程》的新要求,对已发布的有关煤矿安全规定、标准、规程、 规范进行清理,不符合《规程》规定的要及时进行修订。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 责任主体,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规程》各项规定,禁止一切违反《规程》 的行为;因违反《规程》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甚至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 本规程。

【解读】本条是关于《规程》适用范围的规定。

领域包括国家领陆、领水和领空。《规程》的适用范围,也称《规程》的效 力范围,主要包括3个方面:

(1)《规程》适用的空间效力。即《规程》适用的地域范围。总体来说, 《规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适用。按照法律空间效力范围的普遍原则,是 适用于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

(2)《规程》适用的主体范围。依照本条规定,《规程》适用的主体范围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事 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 小,都应遵守《规程》的各项规定。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的煤矿应包括生产煤矿 和新建、改扩建煤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开办的所有煤矿,必须遵守《规 程》的理由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二是《规程》是根据 我国煤炭行业管理现状、煤矿开采安全技术制定的。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和 要求进行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可实现安全生产。“条条规程血染成”,如果违 背《规程》规定进行煤炭生产活动,就不可避免发生灾害事故。

(3)《规程》适用的时间效力。即《规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效。关于本次修订后《规程》的时间效力,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对修 订后《规程》的生效时间做了规定,即2022年4月1日。

第三条 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 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解读】 本条是关于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规定。

为了严格规范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 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国务院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安 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对矿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 度,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根据《安全生产 许可证条例》,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办法》,在煤炭行业实行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严格规范了煤矿企业安全 生产条件。煤矿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矿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能进行生产活动。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 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要自觉接受安全生产 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 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贵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 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 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重要设备材料的查验制度,做好检查验收和记录,防爆、 阻燃抗静电、保护等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不得入井使用。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 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解读】 本条是关于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加强重要 设备材料检查验收等的规定。

1.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强化依法治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 生产问题”。2021版《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 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依法治安、依法管矿,促进安 全生产迈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法制化管理轨道,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建设的本质要求。

煤矿企业在煤炭生产、建设过程中要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 实现安全生产,应做好以下5个方面的工作

(1)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 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的理念,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推动煤矿安全 生产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这一方针是开 展安全生产工作总的指导方针,是长期实践的经验总结。安全第一,就是在处理 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放在首要 位置,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当安全工作与其他活动发生冲突或者矛盾时, 其他活动要服从安全工作。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要把预防灾害事故的发生放在安 全生产工作的首位,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 施,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综合治理,就是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 手段,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形成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格局。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安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规程》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防治煤矿 冲击地压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防灭火细则》等对煤矿安全管理机构 及人员配备做了细化规定,应严格执行这些规定要求,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供 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4)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用规章制度落实责任, 用规章制度进行管理,用规章制度规范行为。《规程》规定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 危害防治各项制度都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的根本 措施,应建立健全这些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5)依法规范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煤矿采掘部署、设备使用、灾害 治理、作业程序不能有任何违章违规的行为;运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创新管理,优化生产条件等,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

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 监管责任。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上述规定,本条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

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切实落实相

关责任。

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引和约束人们在安全生产方面行为的制度,是安全生 产的行为准则,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法律”。其作用是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 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和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本 条强调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基本制度包括:安全生产与职

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 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 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4. 重要设备材料查验制度

本款规定是本次《规程》修订的新增内容,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重要设 备材料入矿入井的检查验收、检测制度,做好检查验收、检测记录,防爆、阻燃 抗静电、保护等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不得入井使用,以防止假冒伪劣、以次充好. 不满足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及煤矿安全要求的设备材料进入煤矿,进一步保证进入

煤矿井下和煤炭生产过程的设备材料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满足煤矿安 全生产要求,为本质安全化矿井建设奠定基础。

【案例】2020年9月27 日0时20分,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 井下二号大倾角带式输送机运煤上山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6 人死亡、42人 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501万元。事故直接原因是二号大倾角运煤上山带式输送 机下方煤矸堆积,起火点-63.3 m标高处回程托辊被卡死、磨穿形成破口,内 部沉积粉煤;磨损严重的输送带与起火点回程托辊滑动摩擦产生高温和火星,点 燃回程托辊破口内积存的粉煤;输送带阻燃性能不合格、卷道倾角大、上行通风,火势增强,引起输送带和煤混合燃烧;火灾烧毁设备,破坏通风设施,产生 的有毒有害高温烟气快速蔓延至2324-1采煤工作面,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煤矿重要设备材料查验制度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重要问题:

(1)提高重要设备材料人矿查验重要性的认识。设备安全是安全生产的基 础,是创造本质安全化作业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关键内容,而人矿入井前的查验是 保证设备安全的重要前置性手段,在我国诚信体系尚待完善,以次充好、假冒伪 劣现象仍屡禁不止的情况下具有重要意义。现代设备的安全管理应是贯彻设备的 规划、选型、购置、人矿查验、安装试用、验收使用、维护、检测、维修、改造 及报废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大致可分为设备的前期管理(设备的规划、选型、 购置、查验、安装试用、验收)、使用中的管理(设备的使用、维护、检测、维 修、改造)和设备的后期管理(设备的报废、封存、处置)。设备的前期管理意 义重大, 一是提高设备的投资效率,因为其在整个生命周期管理中投资比例最 大;二是降低或者杜绝低水平引进和重复投资设备造成的资金浪费;三是确保设 备的质量、安全性能和设备将来的生产效率;四是可为后续的管理、安全性能保 障打好基础。

(2)重要设备材料的范畴原则上由煤矿企业确定,可以根据情况动态调整;但必须执行国家的现行规定。目前的主要规定有:防爆电气设备入井由电气防爆 检查员签发的合格证。电气防爆检查员签发合格证前,必须对设备防爆性能逐台 检查,对电气性能抽样检查,并核对相关标识、证件。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 逐根进行压力试验。提升机、带式输送机、主通风机、主水泵、空压机等大型设 备应有试运转报告、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和验收合格文 件。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系统、防火灌浆系统、束管监测系统、固定式注氮 系统等应有专门设计,并有按设计组织进行的验收合格的文件。安全监控设备在 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试合格,并在地面试运 行24~48h 方能下井。煤矿新购入的输送带、电缆、风筒布,应当抽样进行阻 燃抗静电性能检测,检测工作应当由具备检测能力的机构承担。反应型高分子材 料的使用应遵循《煤矿井下反应型高分子材料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应该指出,入矿入并查验不仅应包括新购置的重要设备材料,还应将经维修、大 修、技术改造后的设备纳入查验范围。

(3)检查验收、检测的内容由煤炭企业自主确定,以安全性能为重点。应 检查设备的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证书及附件,使用说明书、受控主要零(元) 部件明细表等文件资料所载信息的正确性和一致性;检查设备铭牌及标志(安全标志及防爆标志),安全标志应在有效期内,“MA” 标识和防爆标识应清晰完 整,铭牌上所载信息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上所载信息一致,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 格、生产厂家、安全标志编号等;应核对设备的主要零(元)部件,主要零 (元)部件的名称、型号规格、安全标志或其他强制性安全认证编号等,应与安 全标志审核备案的产品主要零(元)部件明细表中所载明的信息一致。需要通 过检测查验设备性能指标或者参数时,检测具备监督抽检的性质,查验项目以能 评判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质量为依据,检测可能对设备造成损伤的项目以及产品标 准中仅列为型式检验的项目原则上不应纳入检测范围,设备的防爆性能、安全保 护性能,材料的阻燃抗静电性能,反应型高分子材料的最高反应温度等应是检测 的重点,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下井使用。

(4)需通过检测实施查验时,检测的实施可由煤矿自主进行,也可委托具

备资质或者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国家规定必须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的安全检测 检验应从其规定。可参照执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如《煤矿在用主通风机系 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AQ1011)、《 煤矿在用主排水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AQ1012)、《 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 1013)、《煤矿在用 摩擦式提升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4)、《 煤矿在用缠绕式提升机系 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AQ 1015)、《煤矿在用提升绞车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 范》(AQ1016)、《 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 (AQ 1064) 等。

(5)验收检查应做好记录并存档,并可追溯。经查验及一致性检查合格的 防爆电气设备,应张贴防爆合格标记。

5. 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

煤矿生产系统复杂,设备、设施较多,每套设施、设备的工作情况都直接关 系到安全生产,因此本条特别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

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6. 三大规程

《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三大规程,具有重要地位。《规程》是国家的部门规章,由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操作规

程是煤矿企业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企业各工种的操作规范;作业规程是 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根据每一单位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方 法。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符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必须具备可操作性。为不断提高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保持先进性,企业制定的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规定要求可高于《规程》。与2016版《规程》相比,本次修订做了如下修改:

1. 增加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要求

增加的目的是贯彻《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 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 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等的规定,落实党中央、国 务院有关工作要求,坚持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 故前面,实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形成政府领导有 力、部门监管有效、企业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有机结合,构 建安全风险双重预防机制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创新,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要 求:

(1)坚持关口前移,加强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应超前辨识预判岗位、环境、 区域中的安全风险,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采取相应的风险评估方 法确定安全风险等级,通过实施制度、技术、工程、管理等措施,有效管控各类 安全风险。安全风险分级防控以提前辨识分析、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为主,体现源头治理和超前防范。在实施中并不需要全员参与,而是要求有一定 经验、训练有素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客观公正地辨识、分析和评价,但需让相关 方知晓。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 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是要全面开展 安全风险辨识。要针对本企业类型和特点,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 法,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二是要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要对辨识出的安全 风险进行分类梳理,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 式等,确定安全风险类别。三是要有效管控安全风险。要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 针对安全风险特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 控。四是要实施安全风险公告警示。要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并加强风 险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管理层和每名员工都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 应急措施等等。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等的规定, 煤矿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主要分为年度辨识评估和专项辨识评估。每年由矿长组织 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是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在下列情况 下应开展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新水平、新采(盘)区、新工作面设计前;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启封密闭、排放瓦斯、反风演习、工作面通过空巷(采空区)、更换大型设备、采煤 工作面初采和收尾、安装回撤、掘进工作面贯通前;突出矿井过构造带及石门 揭煤等高危作业实施前;露天煤矿抛掷爆破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 材料试验或推广应用前;连续停工停产1个月以上的煤矿复工复产前;本矿发 生死亡事故或涉险事故、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全国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 所在省份、所属集团煤矿发生较大事故后。应建立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应用 机制,将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应用于指导生产计划、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编制和完 善。

(2)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强过程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是采用检查与分析的方法排查事故隐患的过程,目的是掌握安全风险的受控情况及安全生产中存在 的薄弱环节,以防范重特大事故。其重点是必须及时排查、限期整改隐患直到隐 患消除、验收合格、销号为止,体现过程管控。为了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有效 性,必须坚持全员参与,分级治理、分级督办、分级验收,闭合循环管理三项 原则;必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和工作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工作职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级,按事故隐患等级进行登记、 治理、验收、销号,并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及时通报和报 告。

(3)强化事后处置,及时、科学、有效应对各类重特大事故,最大限度减 少事故伤亡人数、降低损害程度。

2. 增加了重要设备材料查验制度要求

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重要设备材料入矿人井的检查验收、检测制度,做好 检查验收、检测记录,防爆、阻燃抗静电、保护等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不得入井使用。增加本项制度的理由,主要有以下方面:

(1)入矿查验是保证设备设施、重要材料安全的重要前置性手段,安全生 产源头治理的重要措施。例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 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 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 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021版《安全 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 员签字。我国诸多大型企业建立了自身的检测机构,主要从事新购置的机电设 备、重要材料的入矿、人井前的监督检查、安全性能检测和在用设备的检验,为 保证矿用设备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2016版《规程》虽未明确要求企业建立重要设备材料的入矿、入井检 测制度,但对诸多重要设备材料提出了人井使用前检测要求,并在实际工作中发 挥着基础保障作用。明确提出建立相关制度要求,有利于进一步保证设备材料的 质量和安全性能。《规程》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井架上的销轴使用前应当进行无损探伤检测(第六十五条)。单体液压支柱 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检修好的支柱,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 使用(第一百条)。

钢丝绳到货后,应当进行性能检验;存放时间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 必须再进行性能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四百一十条)。

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时,应当检查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并核查与安全标志审核的一致性。入井前,应当进行防爆检查,签发合格证后方 准入井(第四百四十八条)。

(3)与其他标准、规范、规定的相关规定相协调。《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第十八条将“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人井前未经过第三方阻燃和抗静电性 能试验,或者试验不合格入井”纳人重大事故隐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 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2019)8.3.2 规定:安全监控设备在使用前和 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试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 48h 方能下井。《煤矿防灭火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煤矿新购入的输送带、电 缆、风筒布,应当抽样进行阻燃抗静电性能检测,检测工作应当由具备检测能力 的机构承担。《煤矿井下反应型高分子材料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入库前应进 行抽样检验,按照有关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评判准则,对产品的最高反应温 度、阻燃性能等技术参数进行检测,不合格的严禁人库,检测结果应记录存档 (第三条);对存储期超过2个月的高分子材料,每批次入井使用前应由矿总工 程师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最高反应温度、阻燃性能等 安全性能的试验,试验不合格的严禁入井使用,测试结果应记录存档(第九 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对设备材料 的检测检验也有诸多要求。

(4)充分吸取灾害事故教训。

第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 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解读】 本条是关于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专门管理机构的规定。

本条规定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

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由于煤炭生产是安全风险较高的活动,安全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安全管理难度较大,为了有效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煤矿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专门管理机构”是指煤矿企业内部 设置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事务的独立的机构或部门,主要 负责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强制性标准,组织制定企业 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 处理计划,监督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排查整改事故隐 患,参与或主持事故调查等。

安全生产专门管理机构工作范围广,涉及专业多,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 人员,其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任其他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能从事和组织各种安全活动。

为了更好地完成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安全生产专门管理机 构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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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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