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受水害威胁的地区,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巷道掘进之前,必须采用钻探、物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小煤矿可请地测技术人员或地质部门写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安全防范措施,经县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掘进工作。
二、工作面回采前,必须采用物探、钻探或巷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等情况。写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煤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查后报县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回采。发现充水时,必须立即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留设防水煤柱,否则,不得开采。
三、沿断层防水煤柱边缘布置工作面,在煤柱附近开切割眼时,必须边掘边探,随时对防水煤柱进行探查,探查防水煤柱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规定,如不符合规定,按煤柱尺寸要求重新开切割眼。探查后,所有钻孔必须封孔。
四、对小窑老空充水区、充水巷道、导水断层、强含水层、陷落柱、老钻孔等需要探放水的地区,都必须确定探放水警戒线,并准确地绘制在采掘平面图上。开拓掘进工程到达警戒时,必须先探后掘,严格掌握钻孔的超前距离。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顶钻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拨出钻杆。要立即向矿部报告,并派人监测水情。如果发现情况紧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五、在安装钻机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背好帮顶,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2、清理巷道浮煤,挖好排水沟。
3、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4、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应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方位、倾角和钻孔布置数目及钻进的深度。
5、在预计水压大于1kg/cm2的地点探水时,应预先固结套管。套管口应安装闸阀,套管深度必须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特别危险的地区,还应预先开掘安全躲避洞,规定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要使施工人员人人皆知。
6、煤层内原则上不得探高压充水断层、含水层及陷落柱水。如确实需要,可先建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水,或根据水压等情况,按前款的规定要求进行。
六、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探老空水,探水钻孔应成组布设,并在平面图上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米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米。
2、探放断层及底板岩溶水的钻孔,必须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七、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符合以下要求:
探放小窑老空积水和本矿老空积水的超前钻孔,一般超前距离不得小于10-20米,各煤矿可根据水压情况具体规定超前距。
沿岩层探岩层水或断层水时可按下表要求进行。
水 压 (kgf/cm2) | 钻孔超前距(米) | 止水套管长(米) | |
水平 | 垂直 | ||
<10 | 10 | 8 | 5 |
10-20 | 15 | 12 | 10 |
20-30 | 20 | 15 | 15 |
>30 | >20 | >1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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